事发辽宁省朝阳市的北票,两伙矿工在某商店内,因为玩老虎机等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相互殴斗,其中一伙人为泄愤无故持镐把,将另一伙人的皮卡车和商店物品打砸,并持菜刀将商店老板挟持。刘某某在明知该案有犯罪事实应当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徇私情未再组织人员继续调查,未履行受、立案手续,致使案件的涉案人员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2020年10月小编从法院获悉,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原北票市某局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当时在北票市安某家商店内,北票市川州矿业公司工人,与北票市兴隆铁矿工人因玩老虎机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殴斗,被商店店主安某劝阻后双方纠集多人持钢管、镐把等工具进行殴打,致使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离开现场后,兴隆铁矿工人为泄愤无故持镐把将川州矿业遗留在安某商店前的皮卡车和安某家物品打砸,并持菜刀将安某胁迫到丰田霸道车中带走,让其指认川州矿业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后因安某妻子彭某2报警才将安某放开。
事后,时任北票市某局副大队长兼案件查处中队中队长的刘某某受教导员王某指派负责带队查办此案。
该案案发后,涉案人员兴隆铁矿矿井承包人田某请托其老乡(时任朝阳县某局局长)丁某帮忙,丁某又找到时任朝阳县某局政委王某(北票市某局原政委)帮忙,王某让刘某某关照案件,刘某某予以答应。事后,田某与安某签订协议书,赔偿安某人民币4.6万元,并约定不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经与刘某某沟通,田某派人将和解协议书送至北票市某局治安大队交予民警陈某。之后刘某某在明知该案有犯罪事实应当受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徇私情未再组织人员继续调查,未履行受、立案手续,致使案件的涉案人员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被捕后,刘某某供述说,王某说这个案子的田某是丁某的老乡,能关照就让我关照关照。我答应了,他是我的老领导老政委,他这么说,我也没法抹他的面子。当年没有立案是因为:一当时我忙于其他工作,对这起案件没引起重视;二因为田某某给安某家赔偿后,安某家也不找了;三因为王某找我了,田某也赔偿了。我就顺水推舟,送个人情,所以没立案。
2018年8月10日,北票市公安局对本案所涉的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的22名人员立案侦查。
法院一审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与王某无私交,未予徇私,其并非案件主办人,未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无包庇犯罪的行为,无枉法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存在。其对田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明知,原判认定罪名不成立。原判未及时向其送达中止审理裁定,程序违法。应宣告其无罪。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故意未予立案调查,欲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确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经查,刘某某在担任北票市某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案件查处中队中队长期间,接受曾任其局领导的人员请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照顾,未认真履行受、立案程序及开展侦查工作,违反法律规定,致该刑事案件未受、立案状态持续至其调离治安大队。刘某某参与了“龙潭川州案”治安大队的首次出警调查,确定寻衅滋事的侦查方向,并安排了后续的侦查工作,接受了赔偿协议书,其虽未担任案件的主办人,但主导了案件的侦查及审查处理。王某曾电话联系刘某某对其请托,刘某某在接受请托、接收赔偿协议书后未再指挥开展侦查工作,在未确定田某具体行为的情况下,据请托而对全案中止侦查,且未依法开展任何受案、立案及结案的报告、提请审批等工作,刘某某亦对其接到王某请托电话及未积极督导侦查工作予以供认,实施了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行为,欲使有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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