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酒桌文化影响深远,朋友聚会、单位聚餐少不了美酒相伴。“劝君更进一杯酒”,是中国人在宴请宾客时最为奉行的一句古话。饭桌上,不少人总习惯劝酒,不喝不行,喝少了不行,把频频劝酒当成热情待客的方式,非闹得有人倒下才肯罢休。聚餐喝酒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本是家常便饭,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在这觥筹交错间却丢掉性命,给家庭、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和损失。
中秋、国庆前夕,西渠镇赵某某邀请王某等三五好友,欢聚一堂,同饮美酒。酒足饭饱之后,赵某某安排朋友将酒后的王某送回家中,王某家人发现王某已死亡,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在公安机关排除刑事犯罪可能性后,王某家人及亲属以赵某某未有效劝阻王某饮酒为由提出六十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赵某某以王某饮酒较少且系自主行为,不存在强迫饮酒、恶意劝酒,并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派出所为有效化解矛盾,邀请双方村委会领导到场进行调解,均未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分歧,而且因不能及时解决赔偿问题,对立情绪日益激化。10月4日中午,湖区法庭工作人员得知后,为维护稳定祥和的节日氛围,确保国庆期间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主动放弃休假并驱车六十多公里,与公安机关一起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同时从民事法律方面进行分析化解双方矛盾。在安抚与调解中,双方正确认识了各自的权利与责任,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亲友聚会、工作应酬、答谢宾朋、婚礼喜宴……喝酒劝酒成了我国社会生活中久盛不衰的“惯例”。近年来,我县发生多起因饮酒死亡的案例,使得很多人对喝酒、劝酒不节制的危害深有感触。在和谐美好的今天,要倡导健康、文明、高雅的酒文化,“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要适度,劝酒须三思,不劝他人多饮酒,莫拿生命健康开玩笑,将劝酒逼酒陋习逐步抛离社会生活的舞台,杜绝豪饮,最大限度地减少酒祸。
值得提醒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
喝酒切不可贪杯!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也就是法官说的
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扎心的是
同样的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
此前已有发生
!!!
看看上述这些案例
酒友们,你还敢任性劝酒吗?
这些法律知识先get下——
哪些情况 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爱喝酒的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毕竟,人生得意需尽欢
但也别使生命空对月啊!!
给身边的酒友们都看看吧
切记!切记!
来源:民勤县人民法院
抚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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