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
一次酒驾被查处后
通常都会汲取教训
可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屡教不改
“二次酒驾”
下面
曝光一名二次酒驾人员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2020年10月10日23时,弋阳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在式平路北门桥路段查获嫌疑人钱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经检测,钱某酒精测试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5.1mg/100ml。
在
核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嫌疑人钱某于2018年11月13日在弋阳县胜利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弋阳交警查获,现构成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并且钱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钱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也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罚款2700元的处罚。
有些驾驶员朋友认为
只要不是在一年内“二次酒驾”
就不算“二次酒驾”
交警蜀黎告诉大家
只要有一次酒后驾驶处罚记录
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次被查获饮酒驾驶
都属于“二次酒驾”
对于“二次酒驾”,会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弋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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