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法行为,更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_FORMAT_LT_##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_FORMAT_GT_##办法》,现将我县有关禁猎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规定

(一)禁猎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为郓城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严厉禁止猎捕各类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需要围猎某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狩猎。

(二)禁猎区:郓城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三)禁猎工具: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毒药、电网、炸药、麻醉药、电捕兽器(“电猫”)地枪(弹弓)、吊杠(含钢丝套、绳套)、铁夹、铁笼、粘网、排铳、地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装置。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拣蛋、掏窝、张网捕鸟、捣巢、挖掘、设套、笼捕、鸟鸣音乐诱捕等。

(五)、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鸡、鹧鸪、麻雀、野兔、青蛙、獾、壁虎、蛇、黄鼠狼等)。

二、部门联合。林业、市场监管、森林公安局、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护工作。对出售、收购、运输、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购买、使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三、公民义务。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及其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四、处罚原则。违反本通告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郓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