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诉时若诉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则原告主体资格无法确定,原告起诉属于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先行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方得以确定,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马某系东乡县沿岭乡和平村村民,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全家耕种,后来兄弟三人分家,原告分出了3.5亩地。2015年10月15日东乡县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以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属人持证书到政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马某一直未能提交任何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证明,但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未给补偿为由阻挡施工。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东乡县政府决定先将荒山荒坡的补偿款发放到马某名下,待查清事实后再行处理。马某认为东乡县政府、县国土局征地违法,向该院提起诉讼。
马某认为被征收的涉案土地为承包合同中地块名称为“阳坡”的共计3.98亩耕地,且根据征收人对其作出的《征地测量情况说明》、《征收丈量登记表》可证明涉案土地为马某本人的承包地且被征收人征收。
东乡县政府认为其征收的涉案土地为和平村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并非马某土地承包合同中地块名称为“阳坡”的3.98亩耕地,并依据东乡县农牧局承包确权卫星测量图及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佐证。因马某阻挡施工,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东乡县政府便先将荒山荒坡的补偿款发放到马某名下,但该行为并不能证明涉案被征收土地为马某的承包土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某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土地存在的权属争议。在涉案被征收土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对涉案被征收土地权属问题作出认定。马某的正确救济途径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东乡县政府对涉案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予以明确,若该土地被依法确定为马某的承包地,则其可依据最终的确权法律文书主张涉案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权益。
律师说法
对于被诉行政征收占用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及行政主体是否应当履行补偿义务的审查,前提是诉争土地相关权属无争议,原告主体资格明确。
本案中,马某主张东乡县政府、东乡县国土局征收的土地包括其承包地但仅支付了不足额补偿款,且东乡县国土局制作《土地测量情况说明》、《土地征收丈量登记表》均载明被征地农户系马某本人。而东乡县政府主张诉争土地为沿岭乡和平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该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其未与任何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而东乡县农牧局承包确权卫星测量图也显示,马某名下的土地未包含该地块。换言之,对于诉争土地,马某主张系其承包地,而东乡县政府主张该地块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且未发包给任何村民。各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诉争土地的权属情况,本案诉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待权属明确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方得以确定,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合法权益。而在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在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过程中直接对诉争土地权属作出认定,否则有司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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