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太低?“依法拆迁拖字诀”保障你的公平公正!

最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接到一些朋友们的咨询,问“我的房屋要被征收了,但是我不同意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我就没有签补偿协议,征收方是不是不可以强拆我的房子呀?”对于这个问题让史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到底会不会被强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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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且赋予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

根据上述规定,咱们要明白,除非是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任何其他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且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只有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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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需要及时走司法途径来争取权益,因房屋强拆涉及诸多复杂环节,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