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飞行服务 赔偿风险管控
字数:2139 阅读:6分钟
作者简介
张静,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通航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主理人。
涉及飞行培训的纠纷目前是通航诉讼案件里发生频率最高、数量最多的,本期是关于培训服务提供不完整,学员要求退费的问题,希望对大家进一步了解此类案件提供更清晰的思路,也让通航公司与学员面对纠纷时对双方面临的判决结果有清楚的认识,进而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讼累,节约成本。
一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
被告:某通航公司
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飞行员定向培训合同》,约定:
1、原告参加被告开展的飞行员定向培训项目,项目内容主要是美国FAA商业飞行员执照(CPL)、教练员执照(CFI)、仪表教练员执照(CFII);
2、合同履行包括以下阶段:1)国内专业航空培训阶段,主要包括飞行员专业航空英语、飞行员专业航空理论两个科目;2)签证入学手续办理阶段;3)商照学习阶段;
3、美国航空管理局(FAA)规定获取美国商业飞行员资格标准飞行时间为225小时。原告如因个人自身原因在225小时内未完成相应科目考核,需要增加飞行时间的,则超过225小时飞行时间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培训费80万元,被告委托美国A航校对原告进行培训。
2016年5月12日,被告迟延向A航校付款,原告为保证学习的正常进行,垫付808.43美元,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2016年6月28日,原告取得美国FAA商业飞行员执照(CPL)。
2016年7月,由于A航校无法提供后续教练员执照(CFI)、仪表教练员执照(CFII)的课程学习,原告取得商照后即回国。被告表示可以安排其到B航校继续学习,也可以安排其到被告处入职,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原告也询问后续课程的学习及就业前景问题,但最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原告到C航校学习水上飞机驾驶。
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继续教练员执照(CFI)、仪表教练员执照(CFII)的学习。
2017年7月5日,被告回复予以拒绝,同时向原告发送超时费用清单,超时费扣除原告自行垫付的808.43美元,共计11256.67美元。原告对超时费的收取不予认可,但鉴于上述费用已经由航校收取,原告同意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在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18年2月7日解除;原、被告确认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6.6481;经原、被告确认一致,在A航校学习期间(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8月23日),原告共计产生各项费用71041.78美元(含超时费11,256.67美元)。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培训合同》、超时费清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 支付凭证 、A航校账单等证据为证。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飞行员定向培训合同》于2018年2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的培训费397340元。
三 争议焦点
1、被告应否退还培训费;
2、被告应退化的培训费数额如何计算。
四 律师解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被告对于订立《培训合同》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合同的解除。原告支付培训费80万元,被告应当按约提供培训服务。现原告主张双方在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18年2月7日解除,被告无异议,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3、关于培训费退还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擅自于2017年1月份到C航校学习水上飞机的驾驶,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不同意退还培训费。通过原、被告的邮件往来可知,被告从未催促原告继续参加教练员执照(CFI)、仪表教练员执照(CFII)的学习,而被告承认该公司安排原告就读的A航校也没有能力提供上述课程。被告虽称可另行安排原告到其他航校学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培训合同》中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并未明确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予以拒绝的,应当退还剩余培训费。
4、关于退还数额问题。根据原、被告确认一致,原告在A航校学习期间,共消费71041.78美元。被告另主张2684.62美元的住宿费用及违约金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仅同意承担334美元,其余不予认可。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A航校学习期间,共计产生费用71375.78美元(含原告同意承担的超时费),折合人民币474513.32元。
被告主张其在履约过程中支出的人力成本、物管等各项费用5万元应予以抵扣,原告不予认可。然,被告为原告服务必然产生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剩余培训费275486.68元。
五 律师提醒
当学员与通航公司就学员在航校发生的培训费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以“培训合同+航校开具的费用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进行确认,单凭培训合同或航校的费用清单,都不足以证明通航公司向航校支付的培训费具体数额。
以上为通航法律部分纠纷案例分析,后续将会持续更新。敬请关注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识别下列二维码,与你分享通航与法律。
声 明: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获取转载授权,并注明来源通航在线;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本平台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