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原本没有接触过出口欧盟的事宜,由于这次疫情的原因才开始想出口产品到欧盟。应多个客户的要求和问询,我们从今天开始介绍一些欧盟各国的采购常识。
大家有意进入政府采购领域,所以我们从政府采购开始介绍。
在正式介绍前,我们必须要先搞清楚几个名词和地理范围
像欧盟、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申根国家,很多人还不清楚。
上述4个概念相互交织,经济地理范围相互影响,分别是欧盟(EU)目前拥有27个成员国。(其中本也有英国的一席之地,现在英国“脱欧”之后,使欧盟减至了27个)
欧洲经济区(EEA)是指在让欧洲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无需加入欧盟也能参与欧洲的单一市场,也就是:EEA = EU + EFTA(除瑞士) ,共30个国家。另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共4国家。
申根区是一个由26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区域,这些国家已正式废除了相互边界上的护照和其他类型的边境管制。
在货物贸易上,我们通常说出口货物到欧盟。
由于欧盟是一个整体市场,他们的政府采购政策也是一体的。既有整体政策,又有各国的国家政策。我们从欧盟整体政府采购政策开始介绍,并陆续按照国别介绍。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欧经贸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和相对平稳的发展。据统计,中欧贸易从2004年的不足2000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 6821.6亿美元,增长超过三倍。已连续14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
在投资领域,2018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88.7亿美元,截至2018年底,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存量达907.4亿美元。欧盟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和海外并购的重要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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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朋友需要了解其他的项目,比如欧盟投资政策,企业采购程序,欧盟商业地产投资等。也可以在后台留言我们,如果留言关注的问题集中的话,我们也将开设专题介绍。
欧盟政府整体采购政策
1.欧盟政府采购的界定
【采购规模】
欧盟是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据欧委会最新统计,2010年欧盟门槛价以上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约为4470亿欧元,占欧盟各成员国GDP的3.7%。其中,22%为货物采购,42%为服务采购,36%为工程采购。门槛价及其以下政府采购市场只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采购实体】
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
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下通常情况下,欧盟采购不接受境外机构,但可以采用欧盟境内代表机构的方式,合规合法地开展业务。具体的操作方式请微信问询。
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所有合同机构和实体列表可参见欧委会2008/963/EC号决定的附件内容。
2.政府采购相关立法
【政府采购公共指令】
欧共体成立之后,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资本和人员流动的目标,通过了一系列协议和指令,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协议。欧共体的政府采购协议远远超前于其他经济组织,早在1966年,欧共体就通过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专门规定,比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还要早13年。
欧共体之所以对政府采购给以极大关注,是由于政府采购金额在欧共体的GDP和贸易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统计,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的采购总额平均每年达到4000亿欧元,占欧共体GDP的14%,以上的统计数字还未包括运输、能源和邮电等部门进行的采购。
但是,由于在执行欧共体有关规定的严格程度方面,各成员国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结果,仅有一部分政府采购实行了国际招标,其余部分则是各国政府从本国企业直接购买。回避国际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价格的垄断、采购成本上升,因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预估这部分损失每年为400亿欧元。
2004年,欧盟统一、修订、替代了1971至1998年间适用的指令,公布了分别针对《水、能源、交通和邮政部门采购》的2004/17号指令、以及《公共工程、供应及服务采购》2004/18号指令。
及该指令加强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非歧视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规定;确保合同授予条约给予盟内经营者待遇不低于GPA给予其他缔约国经营者的待遇;通过协调合同授予程序、协调合同门槛价以上的设计竞标等做法,尽可能考虑成员国程序和惯例;提供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以简化手续和节约成本,包括构建电子采购法律框架、启动现代采购技术、使用标准公告形式和标准术语等共同采购语言。
2011年12月,欧委会又提出有关政府采购立法的修改方案,包括对2004/17号指令和2004/18号指令的修改,并增加有关特许合同的指令。
【新规】
2012年3月21日,欧委会正式提交《关于就第三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内部市场以及欧盟货物和服务进入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谈判支持程序等问题制定规则的法规建议》(简称“新规”),供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新规”作为法规一旦批准将直接生效,可以直接替代各国的国内法规。
新规的出台是在推动非欧盟国家(如中国等)参与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以帮助欧企免于在海外政府采购市场遭遇不公平待遇。主要内容有:
当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欧元,且参与竞标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国未签署任何国际或双边政府采购协定时,欧盟采购方可以驳回相关投标,并向欧委会汇报。欧委会将根据相关国家实行实质性对等开放措施的情况做出裁决。
如果其他国家的采购措施对欧洲供应商存在歧视,欧委会有权调查并与相关国家磋商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如有必要,还将限制该国竞标者进入欧盟市场或处以罚款。
对于“超低价”竞标者,欧盟采购方应告知其他竞标者接受意向并说明原因,以增加采购程序透明度。
3.公共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
【缔约机构】
采购指令所适用的缔约机构通常是中央、 地方和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公法所管理的公共机关是指为满足公共利益,由国家、地区或地方当局管理或资助的,具有法入资格的机关。每个指令都包含有指令所适用的名单附件。
与公共指令不同的是,《公用事业指令》的适用范围较广,它包括一些国有化产业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讯领域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私营公司。
【适用的合同】
指令适用于由签约机关和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公共工程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补贴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共事业许可合同、设计竞争合同、公用事业合同八大类,但每个指令也都规定了免除适用指令的具体条件。
下篇介绍,采购程序及欧盟政府采购市场中国商品商机!
文章来源: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及欧盟相关法规政策 综合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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