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擅自更改排污管道,导致楼上邻居张某的房屋多次发生下水管道返流。因协商未果,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索赔 。
污水返流家具被浸泡
2014年,张 某购买岑溪市某小区五楼的房子。装修完成后,张 某一家人很少在该房居住。
2016年6月10日,张某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有水流从她家房屋墙角渗出到楼梯口。张某赶回住房发现到处都是污水,家具均浸泡在污水中,后查明污水是从次卧卫生间涌出。经管道技术人员判断该房下面的主排污管道有一个弯头。
得知该情况后,物业管理人员介入调查,但楼下业主林 某一直拒绝配合。此后两年多,张 某的房屋多次发生卫生间排污管道堵塞的情况,但每次与林 某交涉,均遭到拒绝。
2018年12月12日,张 某的房屋再次发生排污管道堵塞。张 某强烈要求物业对林 某的卫生间排污管道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林 某存在更改房屋主排污管道的行为。
起诉楼下邻居索赔偿
2019年2月20日,张 某向岑溪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 某恢复排污管下水道,并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林 某辩称,他改装了房屋主排污管道是事实,但并没有因此侵犯张 某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岑溪市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以及张 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对张 某房屋主排污管道堵塞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无法进行该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此后,法院依法委托一家价格评估公司对张 某的涉案财产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张 某的财产损失价格为1万余元,鉴定费为3000元。
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张某更改诉讼请求,要求林 某赔偿财产损失1万余元。对于楼上住户在该案中是否存在责任及责任大小,张 某表示不予追究。
擅自改排污管担责七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 某在明知小区开发商对其购买的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稍向卫生间中间倾斜,存在不雅观的现象,但未要求开发商整改,而是擅自将张 某房屋卫生间下面的主排污管道用弯头改装再进行排污。虽然对张 某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堵塞的因果关系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但林 某家楼上业主的污水、污物流到林 某擅自改装的排污管道弯头处时,污水的流速必定因弯头阻碍而减慢,导致过大、过硬且不易分解的污物很容易在主排污管道弯头处堵塞。由此可见,林 某存在过错。张 某的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多次发生堵塞以及房屋内财产被污水浸坏的客观事实存在,与林 某擅自改装卫生间主排污管道的行为有关,因此林 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林 某应当拆除擅自改装的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恢复设计安装的原状。
法院指出,张 某财产损害价值,根据《鉴定意见书》确认为1万余元。在该案发生财产损害时,张 某不能及时发现,致使财产损失扩大,张 某也存在对其房屋疏于管理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林 某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张 某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林 某应当承担70%的过错责任。经折算,林 某应赔偿经济损失7227.5元给张 某。
2019年8月27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 某将排污管道恢复原状,并向张 某赔偿损失7227.5元。
林 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 定,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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