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街**栋**室。因 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支付定金可以享受沙石供应价格优惠为诱饵,诱导南康城区的自建房客户向其缴纳不菲的定金,共计收取龙岭镇时代新城安置点申某甲等9名被害人、蓉江街道东门安置点张某某等11名被害人、龙回镇三益安置点郑某某、李某某等2名被害人、东山街道坨镇安置点邱某某、黄某甲等2名被害人、窑边安置点钟某某等5名被害人及上排安置点黄某乙等30名被害人的沙石定金共计1268960元。黄某某在收取定金后,却以沙石厂停产等理由不按合同要求供货,也不退还相应的定金,而是将相关钱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928770元。

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黄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到申某甲等人的砂石定金后,却不按照要求进行供货,且将定金用于个人挥霍,不退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928770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 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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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