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指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解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整合优化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不断强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水平,对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如下:

工作原则: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2、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3、坚持全面依法行政

4、坚持准军事化管理

5、坚持统筹规划推进

主要任务:

1、整合监管执法职责

2、健全监管执法体系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4、下移执法重心

5、规范执法行为

6、完善执法方式

7、健全执法制度

8、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9、强化执法保障

组织保障:

1、提高思想认识

2、加强组织领导

3、严肃工作纪律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三层意思:

1、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三个领域的综合体

2、是综合行政执法,而非某个行业或领域行政执法

3、要深化改革,改革向综深方向开展

如何深化改革?

就是要改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建设体系,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并准军事化管理为核心,通过加强政治和纪律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机制建设,用铁的纪律锤炼队伍,用过硬作风塑造队伍,严格制度标准,强化执行落实,立起新时代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崭新形象,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来达到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其执法效能的目的。

世界上最优秀的管理在军队,因为其实施的是军事化管理。

何谓准军事化管理?

准军事化管理就是从单位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技能建设,纪律建设,章制建设,团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仿效军队正规化管理的模式所实行的内部规范化管理。

在管理模式等方面,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按照工作要求、标准,对单位的各项建设做出接近或相当于军事化的统一规范和标准,进而达到这些规范,标准的要求。

准军事化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切入点就是其管理类体制和机制,具体抓手如下:

01

政治和纪律建设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2、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和突击调整交流干部。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机构必须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过程中,确保思想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02

体系建设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统筹规划推进。按照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求,统筹安排、重点推进, 加快健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保障执法条件,做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

1、健全监管执法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

各省、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

各省、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可按程序调用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各直辖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中央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的市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及其市辖区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 ,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应急管理执法体制调整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相关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

合理划分县乡应急管理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有能力承担的简易执法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执法。

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途径方法,建立乡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2、整合监管执法职责

将法律法规赋予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已经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下移执法重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 ,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及多层级重复执法等问题。

合理规划、调整、部署基层执法机构,统一名称、规格、数量和层级,创新体制机制,优化人员配置,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

4、规范执法行为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管理,编制统一执法目录,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

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不合法、不合理执法现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可回溯管理。

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确保依法执法。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行政处罚等级,合理确定自由裁量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

5、完善执法方式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确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按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开展“执法+专家”式执法,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推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参加执法检查,进行“ 说理式执法 ”,增强企业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加强统计分析,提高执法效能,积极推行移动执法。

加快各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象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对实施惩戒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提高震慑力。

6、健全执法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评价体系,做到 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

严格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规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程序, 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以罚代刑现象 。

7、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工作部署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这个关键。

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业人员力量,依法依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团队。

坚持以案说法,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推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针对突出问题隐患,深入分析深层次矛盾,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制度,推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03

组织建设

1、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自然灾害风险加剧, 安全生产正处于爬坡过坎期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任务艰巨的严峻现实。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始终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要通过建设强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大力推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2、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统筹部署实施。

应急管理部要加强对地方推进改革的指导,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保障,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推进改革。

3、强化执法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罚没收入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执法人员工资待遇保障政策,依法为执法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各地区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结合应急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制定国家和省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准军事化管理的标准规范,制定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有关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04

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党委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自然灾害和安全风险等级等特点,在现有机构编制规模内,整合优化职能和编制配备,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准入门槛 ,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对现有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对新招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 ,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突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专业性要求,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

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素质,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到2022年年底不低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75%。

加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履职能力。

建立完善执法人员交流培养和考核奖惩机制, 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追究执法失职渎职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动真碰硬、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

(解读)

《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文件,其中对应急管理领域的改革思路,值得关注。

一、关于体制

对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中提出“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要求,其具体要求如下:

1.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定位为: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原则上不再直接设立执法队伍。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

2 .设区的市主要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减少执法层级,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

3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的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4 .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被赋予的委托等执法权限,强化属地管理。

提出这些改革思路之前,

应急管理部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调研工作:

通过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其实应急管理部的组建,对于应急管理工作来说,并非是结束,而只是开始。应急管理工作既是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承担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和责任,将长期和持续进行下去。而这个文件中提出的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是具体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总体改革的思路下,继续推进其在应急管理领域的落实;同时也是完善应急部在组建之初确定的职能。毕竟客观来说,应急部自2018年初组建以来,在职能整合、资源整合及执法方面固然已大见成效,但效果尚不理想,也出现了职能之间的协调、人员履职能力、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加强。

二、关于机制

1、职能和职责

在监管执法职责整合方面,文件只是提到了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的问题,以及跨领域综合执法的要求和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但对于目前监管过程中的消防职能整合问题却并未提及,但在应急管理部门组建后,消防管理虽名义上由公安部门转隶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但在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却是消防管理依然是相对独立的状态,并未与应急管理职能有效融合。但众所周知的是,消防安全管理却是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消防和应急管理职能不进行有效整合,其效果便难言成功。

2、保障

对大部分人来说,工作首先是为了养家糊口,其次才是建功立业。但现实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大、强度大、风险大,但其工资待遇与兄弟部门相比,却毫无优势可言,甚至还低不少!加班成了常态,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法定的加班费!从而我们的应急管理人员难以建立基本的职业自豪感,又谈何战斗力呢?!

好在,改革意见中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及确保工作经费的保障,完善执法人员工资待遇的保障,以及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统一配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准备和制式服装、标志和执勤用车等问题的提出和明确,也会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执法工作。

最后,文件中提出要对应急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思路,值得关注!

3、能力

改革意见中,明确提到了新进人员“凡进必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的问题。并针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性,明确建立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要求:入职培训不少于三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两周的复训;并提高综合性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素质,确保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经验、学历和职业资格人员的数量和比例。

这些措施,其实并非新的举措,而是在强调之前提过多少次的要求。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这些措施得以落实,落实的指标是什么,以及如何确保落实的客观和真实性。同时,应急管理行业也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是,这几年应急管理部门中转业军人的比例在逐渐增加,这固然是国家军人政策的统筹考虑,应急管理部门也责无旁贷,但如何有效提高这些转业军人的应急管理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毕竟,应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要想做好,凭的不但是执行力,更是专业性!

三、关于法治

以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应急管理领域自然不能例外。在改革意见中提出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建立行政强制权责清单”、“切实防止不合法、不合理执法现象”等问题,并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要求,对执法过程、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提出明确要求。

这些要求,其实之前在各种文件中也是屡屡提及和明确规定,但在现实工作中,却依然存在明显的违规执法的现象,以个人理解代替法规要求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令企业苦不堪言!这除了是专业水平的影响外,也与我们的部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思维薄弱有关!所以,该改革意见的贯彻和实施,不仅靠宣贯和强调,还要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和机制。让我们的执法人员,既要有执法的依据和手段,更要确保他们理解了执法的依据、掌握了执法和手段,更要有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恐怕是我们一个永远的话题!

除此之外,法治和执法除了要发挥对企业的要求和“约束力”外,还要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的安全和应急管理还普遍处于满足“合规”的认知程度和阶段,所以,如何让我们的法制建设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合理,从而让我们的法治进程更顺畅,让我们的法制建设既是“高压线”,又有“引导性”,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关于执法方式

在改革意见中,提出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执法“全覆盖”、其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法方式。但如何确定哪些是“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其确保和标准是什么,值得关注,也会影响极大。

同时,要求开展“执法+专家”式执法,进行“说理式执法”,以及“谁执法谁普法”的制度。这个要求其实也就是与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具体体现和模式。而这也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执法者不解释,我说有问题就是有问题,越是水平欠缺的执法人员越不给企业解释的机会,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行为本身的权威性和可信力。当然,要做到这种执法的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对广大的执法人员自然也是一个大大的挑战!

再者,文件中提及的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监管的水平和效能。从信息化的发展来说,5G和物联网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应急管理领域自然也不该落后,但考虑到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发展水平和应急管理行业的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信息化手段的采用和程度,其实还是需要慎重一些的。否则,在现有应急管理和执法的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如果盲目上马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其结果不仅没有很好的效果,反而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和抵触,就适得其反了!毕竟,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最先进的不一定是最好的,适用的才是好的;任何先进的理念、模式和工具,都有其适合的条件和阶段。

五、关于三个专业领域的理解

此次改革意见中,几次提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其分为三个方面,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这三个专业性管理,我认为是应急管理部组建后的这几年来,对其自身职责的进一步认识和明确,也是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的明确化。对此,简要分析如下:

一般来说,防灾减灾救灾中的“灾”,即指灾害、自然灾害;所以,防灾减灾救灾主要强调的是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专项工作。

而安全生产自然侧重于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对其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化工、矿山、工贸等行业的直接监管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综合监管职能。与此对应的,此处的应急救援也主要侧重于安全生产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涉及应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队伍的组建和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等。

综合以上分析,“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这三大职能和工作,可以稍微调整和概括为:安全生产监管,对安全生产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

这个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对于我们应急管理行业来说很重要,我们也很关注,甚至有些激动!但其实我们并不孤单,因为当我们的视线放大后,会发现这其实是近几年来,国家在文化、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所发布的一系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中的一个而已。稍安勿躁,跟上国家行政执法改革的步伐,打起精神,别掉队就好啦!

注:(文件部分内容,谨表达个人意见 仅供交流学习,仅以官方发布为准)

重要通知:机构大变!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0年10月09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应16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含1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其他职责不变。

二、撤销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并入安全生产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局更名为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增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石油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应核增行政编制2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调整后,应急管理部设20个内设机构及政治部、机关党委(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565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5名(含总工程师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7名、应急指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履行职责、配备人员、规范权力以及经费核定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三)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2.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与能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能源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标准,会同能源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下列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规划、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综合工作。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煤矿安全监察司。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抽查检查,指导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风险等级高的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安全审核意见。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安全基础司。指导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等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专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

第八条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27个,行政编制2523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