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信丰悦城数百位公寓住户与开发商因为采暖费等生活设施收费标准产生争议。居民认为,开发商在去年交房期间为大家代缴并补贴采暖费差价的行为属于“欺诈”;开发商则表示有苦衷,且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争取按民用标准收费。此事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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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南侧的丰悦城售楼处,多位住户介绍,去年10月、11月开发商交房期间,向住户按民用价格代收了当年采暖费、预收部分水电费。在“缴费清单”上“水费预存”“电费预存”和“采暖费”一栏,标注了“参考自来水、供电和供热公司标准”的字样,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到底是多少,但经计算采暖费确实是按照民用标准26元/平方米预收并代缴的。近期,部分住户自己去联合收费处交纳今冬采暖费时,却被告知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31元。居民询问开发商后,才得知去年开发商在代缴时为他们贴补了5元/平方米的采暖费。他们表示,由于该小区是我市少见的“70年产权公寓”,开发商又在售楼时说“70年产权公寓和40年公寓不同,但和70年产权住宅都一样收取民用标准的煤水电气费”。他们认为,开发商隐瞒真相近一年“属于欺诈行为,要求给一个说法”。

住户的不动产权证上,用途一栏标注“城镇住宅用地/公寓”,合同第十条也印有“乙方对该房屋系居住式‘公寓’用途完全了解,乙方应当按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税费及该房屋的水、电、采暖等使用费用”。在售楼处大门玻璃上贴着中信丰悦(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中信丰悦城全体业主关于采暖费收费标准的一封信》,信中表示“2019年10月,我司将预收业主采暖费办理集中缴费过程中,热电集团认为70年产权公寓产品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按公建31元/平方米收取,我司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贴付差价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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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开发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她将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后在次日下班前给一份书面形式的回复。但直至发稿时止,并未再联系。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收费单位已介入此事。

按照大连市供热管理相关法规,在新房交付后的前两个采暖期,无论未售空房还是已售住房均不得办理停供,开发商或居民都要及时交纳采暖费。那么,去年中信丰悦城是否足额交纳了空置房采暖费,是否确实为居民垫付了当年的采暖费差价?在向住户交付新房时,强行要求预收和代缴采暖费和水电费是否合法?今后的水电费是否也是商业标准?一切疑问有待后续。(参考自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