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的案例我们都看过不少,一般都是男女朋友之间,或者是陌生人劫持然后进行性侵。一个人在外还确实是要注意安全,所谓安全第一是非常正确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把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毕竟生命只有一次,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身体是自己。所以,保护好自己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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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大早,就赶去上班,走在路上,听见有人在议论某某家谁被性侵了,我没有完全听清楚,因为忙着上班,也就没有细听了。

然而刚走到一半路程的时候,一个朋友从背后拍了我一下,说是要问我一个问题。他说:继父性侵继女,亲生母亲却在一旁拍照,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12年3月6日,刘某16岁了。然而刘某也有了第二个家庭,亲生母亲和亲生父亲离婚,刘某跟着母亲,母亲也再嫁了,刘某有了继父。

这天回来,刘某就遭到了继父李某的性侵。刘某的亲生母亲来了,看到了此番场景,不烦没有及时阻止保护女儿。

反而在旁边把整个淫秽性侵的画面拍照和拍录了下来。刘某看到了母亲的行为,非常的悲痛和气愤,但是自己却无可奈何。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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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在上述案例中,有人说刘某的亲生母亲太无情了,应该承担责任,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履行此项义务,轻则为侵权行为,重则可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来源,导致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妇女控制工操纵了对妇女强奸的整个过程的,那么就为间接正犯,系主犯。也就是说,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也可以是主犯。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刘某的母亲阻止,那么李某的行为就不可能得逞,但是刘某母亲却在拍照,所以说,刘某的母亲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强奸罪,系帮助犯,为从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已经和李某生活了很久,也就是说早已形成了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不仅仅是对继子女虐待歧视的问题,同时还发生了更严重的性侵行为。

所以说,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规定,还触犯了《刑法》,应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李某就是强奸罪。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和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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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违背了继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了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