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年龄确实已经好几十年没有变化了,人们在对于女职工50岁、55岁退休如何确定问题上确实存在着很大的疑问。
最初,退休年龄制度源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当时的养老制度应当叫做退职养老,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职养老手续,领取退职养老补助费。相应的待遇一般是50%~70%的,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这个时候,女性工人、职员的退休年龄是50岁(不是周岁)。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退休制度是针对所有人,包括国有、公司合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养老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实行的由企业行政方或者民政部门通过财政列支。这个文件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性职员退休年龄是55周岁。职员原则上是非筋肉劳动者,这也是以工作岗位为基础设定的。“岁”的称呼改为“周岁”,更加严谨。
197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明确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这个时候,我们开始由岗位管理变为了身份管理,主要查看职工档案。
1999年,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如果从事特殊工种满足相应年限,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当职工身份证与职工档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时间到了2001年,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这更符合社会的实际。因此,各个地方的退休年龄确定制度变为,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从事其他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具体岗位的性质认定,是以单位提供的岗位责任书或者登记表为准。
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工,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不过,青海、四川等一些地区由于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退休年龄制度较早,一直执行50岁的规定没有改变。
另外,随着就业市场的不断活跃,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之间的身份变化实际上也愈加频繁,但是在有关退休年龄的确定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山东省淄博市允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10年以上的女职工可以按照50岁退休,广东省则允许只要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前又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按50周岁确定退休年龄。广东省还允许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至60周岁。山东省对于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所以,实际上女性的退休年龄,远远不止50岁和55岁那么简单,还有45岁、60岁、65岁这样的特殊情况,相信有关退休年龄制度国家未来会进行统一,而且也会更加灵活,符合大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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