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男子范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在与被害人崔某共同居住在本溪市平山区郑氏骨科附近期间,虚构自己对外欠款、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用钱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崔某借款,共计约骗取被害人崔某钱款人民币8万余元。范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范某某多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电话查询记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范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范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范某某返还给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八万元。
(二三里编辑 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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