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男按摩技师,一个女嫖客,两人一拍即合萌生出投资男性按摩行业想法,并前往泰州租别墅改造成会所进行不法活动。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两人网罗多名男技师向多名女性、男性卖淫谋利,结果刚运营1个多月就被泰州警方抓获。近日,陈某、金某两人因组织卖淫罪被泰州市海陵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某原为扬州某按摩会所技师,女子金某前往他处消费,两人情投意合,发展成了情侣关系。

此时的陈某发现,金某手中有需要男性按摩的圈子,而他自己正好有全国男模技师的渠道,两人便生出了投资男性按摩行业的想法。

今年5月中旬,金某邀请陈某一同前往泰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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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布置的房间

随后,金某在泰州市区某地租了一栋三层别墅,置办了按摩所需设施,如一楼技师休息室房间,二楼主题按摩房等,共花费数万元。

软硬件设施改造好后,两人通过网络招聘、组织多名男技师前往别墅,并建立微信群,分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提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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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男技师

一切就绪后,两人通过网络以推广女性SPA按摩服务为幌子,发布招嫖信息,以498、998、1980、2980等价格,组织男性向多名女性、男性卖淫,并从嫖资中分成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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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获的两名嫌疑人(坐在床上的两人)

今年6月底,接到群众举报后,泰州海陵警方将该卖淫嫖娼窝点捣毁,抓获陈某、金某两名犯罪嫌疑人。

" 一些人认为女性卖淫男性嫖娼是一种误区。" 办案检察官透露,卖淫嫖娼不分男女,如此案中涉嫌嫖娼的多名女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 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 被抓时,陈某坦言原想着发财,现在一个月收入还没抵得上房租和装修费用。

据悉,一个多月时间,会所前后共有六七个男技师,年龄最小的26岁,而让人意外的是,女嫖客年纪最小仅25岁。

8月6日,因犯罪嫌疑人金某、陈某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对其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现代快报 转自:河南都市频道

延伸阅读

视频拍下街头男女"交易"全程 "谈妥"有专职司机送

近期,柳南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线索:辖区百饭路口至河西路口附近,有一伙人在夜间秘密组织卖淫嫖娼活动。

公共视频显示,一到夜间,就有三三两两的年轻女子被不同的男性用电动车拉到柳太路边人行道上,等候过往的男性前来搭讪,而带他们到现场的男性则在旁边充当保镖和放风的角色。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警方初步掌握了他们的交易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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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情报指挥中心民警朱勇波介绍,她们到了之后,有些男性会寻求生理上的需求,主动靠近这些卖淫女。谈妥之后会有专门的车夫将卖淫女和嫖客拉到一个指定的场所,进行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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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赖念东要求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柳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随即启动合成作战机制,视侦、情报、行动等多警种同步展开侦查。经连日秘密排查、信息分析,初步掌握了部分涉黄团伙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现该团伙是一个以男子韦某仁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反侦察意识强,每次作案均安排“马仔”在附近把守放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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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专案组深度研判发现,该团伙组织庞大,涉案人员众多,落脚窝点分布在柳太路附近城中村的出租房。

为将该团伙一网打尽,专案组连续多日对团伙成员进行活动轨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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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凌晨5时许,抓捕时机成熟,柳南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毅带队70余名警力,分为10多个抓捕小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及卖淫嫖娼人员34人。

10月19日晚,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案件审理深挖及漏网人员追捕工作仍在进行中。

广东男子有8套房:在家摆淫秽物品 长期嫖娼染性病

广州一名男子大军(男、化名)因嫖娼染上性病,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他的妻子小娟(化名)提出离婚,并主张自己多分财产广州法院经一审、二审,大军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小娟与大军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小娟的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如意。据小娟称,双方长期分房而居,大军存在家庭暴力,且长期嫖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染上了性病,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于大军种种不检点的行为,小娟忍无可忍,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并按照小娟占70%、大军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军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孩子,虽自认其与两名女性有婚外不正当交往,但坚决不同意女方多分财产。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娟抚养,儿子归大军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617万元)归小娟所有;登记在大军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438万元)归大军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大军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其长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严重伤害,小娟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

——虽然离婚后儿子由大军携带抚养,女儿由小娟携带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大军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娟缺乏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能力较弱。

——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多,价值高,且尚有部分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法官表示,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娟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娟名下的三套房屋归小娟所有,其余五套房屋归大军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娟、大军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结果。

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是其后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观点认为,对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不宜再予多分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难以达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法官表示,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二是抚养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其中前两个因素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例不宜差距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距。总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是一个难题——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适度,这需要对每个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认定,然后作一个综合考量、权衡,才能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