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的正常执法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

公民要积极予以配合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民警执法

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期

发生多起阻碍执法执勤事件

公安机关依法

坚决从重予以打击!

10月20日,民警在数次耐心劝离一辆违停的小型汽车过程中,遭到驾驶员杨某某的持刀威胁,对此,大队铁骑巡逻中队迅速反应,赶到现场制服嫌疑人,将其移交河口派出所处理。次日,杨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9月17日晚19时05分,大队民警在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套牌摩托车采取掉头、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事后,铅山大队立即报案,联合河口派出所和县局指挥中心通过一周对该摩托车行驶轨迹和多次人像识别对比研判,终于在9月27日将涉嫌准驾不符驾驶套牌车辆并冲卡阻碍执行公务的张某抓获,于10月3日对其合并执行行罚款政拘留8日,罚款3200元记12分的处罚。

10月7日晚19时20分,同为新农贸市场路段开展酒驾和涉牌涉证整治中,一辆白色奔驰牌轿车通过掉头和加大油门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期间车身剐蹭到前方辅警。当晚,铁骑巡逻中队全队出动,在县局的协助下迅速对该车辆展开布控侦查,借力视频追踪技术锁定驾驶人,并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下午,嫌疑人苏某某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讯问。目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17日,两辆摩托车在工业园区路段遇园区中队检查,采取了冲卡的方式逃避检查,嫌疑人李某某和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强势压力下,于10月19日投案自首,10月2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分别被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0日和7日。

铅山交警在这里

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民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对任何阻碍民警

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

坚决打击

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