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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沈云根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云根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对沈云根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57000元予以没收,由海宁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沈云根先后担任海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正局级)、党组成员、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正局级调研员,期间参与管理海宁市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沈云根利用其负责监管人防项目、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林、朱某良、王某利、俞某兴、郁某平、吴某泽、胡某平所送人民币共计135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项目承接、介绍及施工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云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57000,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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