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傍晚,上海长宁区武夷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1死2伤,据报道:肇事司机是附近一所学校的老师,下班接孩子放学路上,转头与后座的孩子说话时,操作失当导致车辆加速引发车祸。

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是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司机驾驶不当导致无辜路人死伤,令人唏嘘不已,目前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已经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该男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1死2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其显著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没有犯罪的故意,但是由于其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属于故意或者明知后果会发生,仍然以积极的行为去促使结果发生,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且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目前所知的信息,对男子的行为至少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行为会导致危险结果,仍然去实施,即使没有导致危害结果,仍然能认定为犯罪。

此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为醉驾、毒驾,同样,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校车或旅行车,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等,也能构成本罪,男子并不具备这些行为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男子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首先,要确认该男子的主观上能不能认定为故意,这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程度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如果男子是一个驾龄很长的老司机,并且从事的与驾驶有关的工作,其明知开车时转头与后座人讲话是一种危险行为,并且职业道德规范也要求其遵章驾驶,但是他仍然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是可以评价为间接故意的。

是否能认定为故意,应当对该男子转头与孩子说话这个行为进行分析,如果孩子说了不该说的话,男子情绪失控,此时转头的行为就不可能评价为故意;如果只是一次普通的聊天,男子违反交通法规转头说话,此时转头行为是有可能评价为故意的。

再结合此次交通事故的结果,因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男子在学校门口人流拥挤的路段驾车失控,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如果主观上能评价为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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