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刑初12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威,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超,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威及其辩护人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威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南里小区,因违反规定携大型犬类在小区遛弯,拒不配合辖区民警冀某开展工作,并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民警冀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民警冀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威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冀某、陈某、王某、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郭威的养犬证件照片复印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病历复印件、北京回龙观医院就诊及病历资料复印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郭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威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从事件起因上看,因被告人没有在北京市规定范围内养犬,社区民警冀某盘查处理时要强行带走狗,致双方发生争执,案件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民警的人身伤害为轻微伤,情节轻微;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
(禁养区域内养大型犬,社区民警要“强行带走狗”,双方“发生争执”,案件“事出有因”,律师的辩护词哪里有点法律常识在里面,怎么不说政府强行划定禁养区域,法院强行要在刑事审判庭审案,司法部强行设置国家司法考试让你不得不复习到秃头才当上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威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威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而非自首,故本院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威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郭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威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郭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律师怎么不说法院强行判刑十个月,怎么不去跟法官发生事出有因的争执)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立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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