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境外的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并向其支付设计费时我公司扣缴了境外公司的增值税,请问是否需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扣缴增值税同时也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扣缴增值税时不需要再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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