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百万遗产,法院调解邻居分一半的新闻上了热搜。

事件经过大体是:

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邻居徐先生便将其当成自己家人一般照料了整整三十年。期间苏老太生病住院、住养老院等生活开支均由邻居徐先生一家承担,并且在苏老太过世后,徐先生也为其操办后事,购置墓地。

而这笔遗产如何而来?原来是苏老太生前申请的40平方米宅基地,过世后才被批准,与此同时宅基地又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便一下子多出了上百万元的拆迁款遗产。

这遗产怎么分呢?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继承要么由合法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来继承,要么由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的规定来继承。

而该事件中,苏老太的邻居并无法定继承权,同时该笔继承款是苏老太过世后才“出现”的遗产,苏老太生前也未立相关遗嘱项目。

那么,为何邻居得以“继承”了这一半的拆迁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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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首先,苏老太这笔遗产,其实本身并无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归集体所有——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但是该村村党支部书记洪秋国,亲眼见证了这么多年徐先生一家对苏老太的照顾,于是他强烈建议徐先生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这一次诉讼,不是因为“争产”,而是一次温馨的“调解”——

调解法官张海娟解释道,“老徐照顾了苏老太30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情节较多,根据调解协议,老徐分得一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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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酌情分得遗产权

本遗产继承案中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无亲缘关系的扶养人,可以合法“继承”遗产

前面说到,按照法律规定,苏老太去世后,由于她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指定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那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这部分遗产应当归村集体所有。

但是继承法同样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遗产继承办法:

《继承法》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对苏老太照顾30年的邻居徐先生,有权得到适当遗产。

2)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房屋财产所有权的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符合条件者继承。

该案中,苏老太去世后,因其无子女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该宅基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但本案中村集体并未收回,由此产生的拆迁补偿款遗产,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份遗产仍可以归属于苏老太的财产权益。

虽然又因为该遗产无人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仍旧归村集体所有。但是显然邻居徐先生长达三十年的善举,得到了村民的共同赞扬,村委会也由此提出诉讼调解,同意徐先生分得一半遗产。

——这是非常正能量的一件好人好事!必须给邻居徐先生、给村委会以及全体村民、给调解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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