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男)与侯某(女),于2014年8月许来到广西防城港务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许,张某称可与侯某办理结婚证,并提供一本假结婚证。不久后,张某与侯某便租住在港口区一居民楼共同生活。
2017年侯某将其女儿毕某(案发时8岁)从河南老家,接到防城港市与自己和张某一起生活。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张某多次与毕某发生性关系。经查,毕某的亲生父亲于2013年遇车祸去世。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截取其中对案件定性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情节,略去无关情节。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分析过程中,只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同时具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行为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张某与侯某务工期间相识,为了与侯某同居而使用假结婚证的行为,由于诈骗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因此,骗取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结婚证是民政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证明男子婚姻关系的文书,该文书上盖有民政部门的 印章,本案中,如果张某亲自伪造了结婚证,则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如果张某从他人处买来的假结婚证,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两罪在量刑是一样的。
要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张某的情节是否严重,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文认为,张某使用假结婚证骗取与侯某同居,又多次强奸侯某年仅8岁女儿的行为,综合考量,张某犯本罪当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法评价。
张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由于幼女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因此,无论是否取得幼女的同意,均侵犯幼妇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实证数据显示,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罪少有发生,大多数强奸罪均是基于某种动机没有实现而告发强奸的案件,且强奸罪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近段时间以来,利用金钱、地位相诱惑,或利用从属关系而针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侵行为,接连不断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根据该《意见》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意见》及《刑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结语:本案中,张某虽然利用假结婚证与侯某非法同居,但已形成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由于侯某丈夫因车祸去世,侯某妇儿毕某与张某形成了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作为一名继父,在孩子没有亲生父亲疼爱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侵犯,于情于法不容。借本案,告诉那些生活在亲生父母羽翼下的孩子们,离开了亲生父母,意味着没有了至亲至爱,珍惜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时光,学会感恩,懂得珍惜,健康成长。本案中,张某也因其兽行,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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