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21时许,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示范区大队接到报警:龙江路姬石涵洞西1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经查,陈某峰驾驶车牌号为豫K6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姬石涵洞西10米处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周某伟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N1***的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陈某峰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漯河交警提示: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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