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本文就从转账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角度,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裁判案例,对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法律分析。
请求返还首先要明确转账的性质是什么,也就是对簿公堂的时候定性的案由是什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所差异。
参考案例: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2203号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参考案例: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9民终660号唐某与吴某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493号李某与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参考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1107号赵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817号汪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参考案例: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初1581号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终288号薛某诈骗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