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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2020年10月14日,我县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公布了全县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平昌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即

I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500元/亩;

Ⅱ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2500元/亩;

Ⅲ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350元/亩。

村(社区)区片分布具体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0〕121号)。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