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自制液化气有利可图,竟私自搭起小作坊,根据“独家配方”违规自制液化气并售卖。近日,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卢某松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卢某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卢某松伙同刘某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陈某、余某处购入甲醇67.9吨,在沙县境内某红砖房内混配成醇基燃料后,以每桶(20公斤)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沙县地区的饭店、大排档,共计销售醇基燃料3345桶,销售金额301050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卢某松又故技重施,伙同被告人卢某肆,从陈某、余某处再次购入甲醇45.78吨,混配成醇基燃料后以每桶(20公斤)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沙县地区的饭店、大排档,共计销售醇基燃料2035桶,销售金额183150元。

2019年11月27日,卢某松、卢某肆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日,刘某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松、刘某华、卢某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卢某松非法经营数额4842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华非法经营数额30105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肆非法经营数额18315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松、卢某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松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肆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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