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晓璐律师团队

10月24日,梧州三号涉黑案在梧州万秀区法院顺利结束。我们团队3名律师担任本案1号被告人和2号被告人的辩护人,原本计划4天的庭前会议,通过适时调整内容,提高了效率,缩短为3天完成。本次庭前会议采用科技法庭视频开庭方式,16名在押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参加,3名取保人员现场参加。控辩审三方良性沟通,审判长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方出庭权利。第二次庭前会议,谈三点感受:

第一,审判长充分尊重辩护方出庭权利。

经过充分沟通,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理由后,审判长同意律师助理上庭辅庭,坐在了辩护席上进行记录和帮助查阅卷宗。此外,万秀区法院还很人性化,提供水、午餐和律师专门休息室,让律师觉得很温暖。

关于被告人到庭方式,合议庭原本是想要视频开庭,因为此前梧州1号、2号涉黑案都是视频开庭方式。但在9月28日的第一次庭前会议,我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提出反对视频开庭意见,并提交了书面开庭申请书,因为这也是被告人本人的请求,希望到现场来开庭。今天审判长告知,经研究决定尊重辩护方意见,让在押的16名被告人全部到现场开庭,但要严格遵循防护措施,被告人穿防护服,带护目镜。我的当事人考虑到同案其他被告人有身体疾病,穿防护服全副武装可能出现身体不适,因此改变主意表示还是视频开庭。审判长也都表示了认同。既然视频开庭,就要保障视频的效果。

在律师的提议下,法院进一步完善视频开庭装备,包括大屏幕PPT证据展示、拉近被告人独立镜头、保证话筒传声质量,以方便法庭、辩护人和其交流。由于当事人在讲话时偶然用方言,很多外地律师听不懂,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提出请求配备翻译人员,法庭也予以准许并配备翻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控辩双方从“对抗”到良性沟通。

上一次庭前会议,控辩双方摩擦出不少火花,言语交锋有些激烈,这一次庭前会议双方都自觉回归理性平和,而且注重庭下沟通。比如关于本次庭前会议前,助理能否上庭问题,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并表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提出异议,我理解成为是检察院强烈反对。其实,开庭前会议间隙,检察官专门跑来告诉我,对于律师助理辅庭其实没有异议,只是强调一位被告只能请两位律师,并没有跟法院强调不让助理辅庭的问题。

此外,这次庭前会议,控方听取了上一次庭前会议我们提出的提供举证提纲的意见,提前给控方送达了举证提纲。在这三天的证据开示中,辩方就针对举证提纲所列具体个罪的控方证据发表了意见,从而确立哪些是有异议的证据将在庭审中重点质证,哪些无异议的证据就简单出示,提高了庭审效率。虽然控方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给出举证提纲,但在经过充分沟通后,控方也答应在正式开庭前两天会提供给辩方,围绕四个特征举出证据目录。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调取一些重要的书证(该书证在卷宗中不知为何内容不完整且被隐去关键的价格信息),控方给予了积极回应,表示会向国土资源部门调取。对于律师调取的新证据,不再一味反对,而是表明庭后调查核实后在庭上发表意见,这都是良性互动的表现。

当然辩护人也不是一味对所有7个罪名都做无罪辩护,对于一些被告人原本不认罪,但经过辩护人阅卷后认为定罪证据充分的部分个罪,也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于一些明显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做无谓的抗辩,但对于明显有问题的指控我们也不妥协,坚持提出异议。

其实,控辩“对抗”,无非就是针对具体罪名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事项的观点碰撞,不至于上升到人身攻击和对彼此的专业性评价,都是在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控辩双方只是法庭上的对手,不是敌人,没必要横眉冷对,庭下依然可以保持良性的沟通。

第三,辩护人之间互相形成默契,达成一些共性的辩护方向。

比如,我们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主要是因为本案多位被告人提出被逼供、诱供,经查看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确实明显内容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问题,因此提出排非申请。包括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被告人有异议的口供,以及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明显实质性差异的口供。对此也得到部分对讯问笔录有异议的同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响应。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作为省级督办案件的梧州三号涉黑案,卷宗达450多本,不可谓不重大。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案卷材料显示我的当事人一号被告人做了69堂笔录,仅有7堂有同步录音录像,其他被告人都有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认为在被告人本人提出讯问笔录存在公安机关诱供、逼供等情形下,由于控诉方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取证合法,该笔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外由于在仅有的7堂笔录中,也有两堂陈述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存在明显实质性差异,这些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再如辩护方均认为涉及多位被告人的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开采稀土)、寻衅滋事(在国企铝业公司要求下设立保安流动岗亭)等涉及多人的共同犯罪指控明显不够罪。此外,涉及到强迫交易部分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前后矛盾,我们书面提出多位证人出庭的强烈要求,及在非采稀土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某国企铝业公司并案处理等申请,其他辩护人也都提出积极响应。

当然庭前会议中也有一些在我看来不太恰当的声音。有一位律师在当事人在庭上明确表示自己不认罪的情况下,这位律师在发表意见时,却认为自己当事人的行为构罪,要做罪轻辩护。虽说律师有独立辩护职责,但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刑事业务规范(2017版)》第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所以,如果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或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以无罪辩护;但如果被告人本人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则不得进行有罪以及罪轻辩护,这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也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要求。

此次庭前会议,我们在上一次提交了七份申请书的基础上, 又追加提出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重新鉴定、证人出庭、助理辅助参加庭审、调取证据、要求和某国企铝业公司非法采矿并案处理的申请,对于这些申请,合议庭没有当庭给予答复是否同意。此外,上一次我们依法书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2017年)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是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范围。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次合议庭明确告知辩护人只是公开审理,法院同步录音录像,但不进行庭审直播。

最后想说的是,很多人对涉黑犯罪的辩护不太理解,认为律师是在帮“黑老大”脱罪,甚至是在给司法机关制造麻烦和办案障碍等等,其实,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防止司法专断伤害公正。

正如人民法院报曾刊文,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法治国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律师可以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依法挑错较真而没有后顾之忧,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

当然,律师也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团队介绍:

程晓璐律师团队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同时致力于企业刑事合规研究,曾经或正在为多家知名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程晓璐律师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长期供职于海淀区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获得北京市优秀公诉人称号,拥有十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