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爷爷1元卖房给孙子被老伴起诉”的新闻上了热搜——

爷爷将名下房产以一元价格卖给了孙子,奶奶得知后很生气,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爷爷此举没有经过自己允许,于是一纸诉状将爷爷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爷爷与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孙子小蔡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其实,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主要有两点:

一是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

二是此举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认定;

(1)首先,只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如何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事件中,该房产登记于爷爷名下,但房屋购置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没有额外约定情况的话,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我们说,如果双方对于该笔财产进行了其他另行约定的,那么原则上则按约定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明确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管产权登记于谁的名下,或者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那么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可以私自转让转卖?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意味着,双方都具有使用、处置该笔财产的权利。

在该事件中,法院既然先认定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爷爷无法私自处置该笔财产,而是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才可(处置)。

那么既然爷爷没有经过奶奶同意,或者主张奶奶已经同意,但是却拿不出奶奶同意的证据,那么在法庭上,法官就只有认定爷爷私自转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了。(这里与卖给谁、送给谁其实并无关系)

爸爸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转卖”于大儿子,双方订立合同后不久,母亲过世了。

小儿子不满父亲此举,将爸爸与哥哥一起告上法庭。

大儿子却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自己和父亲的真实意思表达,且母亲已经过世,那么父亲便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对此,法院又会作何判决呢?

这其中的关键,其实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该事件特殊在,父亲与大儿子签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之时,母亲尚未离世,那么该房屋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现在母亲已经离世,但是父亲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当时合同签订是在妻子的协商同意下。

所以在法律上,这份父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旧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