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宿迁一市民买假证骗取拆迁款,结果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因听说办理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就能多领取拆迁补偿款,便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份假的超市营业执照并在拆迁过程中骗领补偿款20000元。今年9月18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7年初,家住宿城区耿车镇的马某某知道老家即将拆迁,其听说有营业执照的话可以多赔偿几万元,为了多领取拆迁补偿款,马某某经别人介绍以2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印章被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素美超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上报给拆迁评估公司。经评估上报后,马某某最终多领取了“停产停业补助款”20000元。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替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根据自首、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虽说多领取了两万元的补助,但到底是不义之财用着良心不安吧。本想着从中获利,结果不但多赔了6000多元,还要拘役6个月。当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脚下的路还是要一步一步踏踏实实的走,不要总想着捞偏门。不仅良心上过不去,法律上也不会给你后悔的机会。
案例(二)
买来假证骗取补偿金,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村民王某、李某某,买来伪造的个人建房许可证骗取国家巨额拆迁补偿金,近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和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同时,从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获悉,就侦查情况来看,岳麓区天顶乡3个村共发现有40余户伪造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企图获取国家更多的补偿金,部分构成犯罪的正在侦查或起诉中。
伪造建房许可证被判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12月,在望城坡经济开发区进行“麓谷”四期工程拆迁过程中,为获得更多的补偿金,王某、李某某伪造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企图使其非法建筑合法化。王某家总面积为608.638平方米,其中非法搭建面积有337.02平方米。王某以400元一本的价格,委托制假证件人员伪造了3本建房许可证,其中两本用于自家非法建筑的征收补偿申报,骗取了5万余元的补偿金;另一本标注面积为170平方米的假证用于为其表兄陈某某家的非法建筑申报补偿,骗取了17万余元的补偿金。李某某家有一栋面积为511.77平方米的非法建筑。为获取更多的补偿金,李某某以300元一本的价格委托制假证人员伪造了一本标注面标15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许可证,用于申报征收补偿,如果该证被许可则将骗取6万余元的补偿金,但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李某某已构成诈骗罪。此案经一审、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了前述判决。
不要因侥幸构成犯罪
据介绍,当地部分村民的这些举动缘于利益驱动。部分村民认为,购买假证的目的只是使房屋合法化,没有诈骗故意,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律,但实际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非法的建筑冒称合法建筑骗取国家多支付征收补偿金,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岳麓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有一些村民的房屋因原来没来得及办理建房手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因部分人不懂法或者怀有侥幸心理而造假,一不小心就构成了犯罪。对此,检察官提醒,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千万不要为了贪图钱财而导致犯罪。
案例(三)
工厂被征收 骗取补偿款8万多
工厂被政府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过程中,因为中间评估公司的失误,获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工厂老板张某又想出了伪造员工遣散名单等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日前,张某因此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斗门镇政府)因政府工程需要,通知位于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大王角的珠海市斗门基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公司)及承租其厂地的三间砖厂(其中一厂为被告人张某承租)停工,并委托珠海市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进行资产、经济损失评估,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在评估过程中,中正公司评估人员曾某因工作疏忽将一厂的合同租赁期“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错写为“201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合同剩余期限错误认定为20个月,致使为一厂多评估一个月经营损失人民币77625元。
2012年4月28日,曾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某,张某让曾某不要更改评估报告,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12年4月30日,斗门镇政府根据中正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张某进行了经济损失补偿,至此被告人张某骗取了多评估的一个月经济损失人民币77625元。收到补偿款后,被告人张某向曾某支付了2万元。
2012年春节前,为让斗门镇政府补偿工人工资,基石公司及承租其厂地的三间砖厂向斗门镇政府提交了员工工资表。被告人张某(一厂)提交的员工工资表中,一名为张某的人并非其砖厂员工。2012年4月30日,斗门镇政府在未对砖厂实际员工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张某提交的上述工资表对员工进行了遣散费补偿,被告人张某骗取了该名伪造员工的遣散费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基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可能存在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的问题,于2015年5月4日通知被告人张某接受询问,被告人张某当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5月5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及被告人张某移交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办理。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被告人张某到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退出赃款84172元。
骗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国家征收补偿过程中,骗取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下,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而斗门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进一步审查核实被告人张某提交的材料,其行为属于工作中的疏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条款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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