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去实行的是国家保险制度,个人无需缴费,直接根据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退休金待遇。所有的待遇,一般是由国有企业的行政方或者国家财政予以承担。这种情况下,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建立起社会化养老的模式。像私营、外资企业,国家不可能像国有企业一样给他们加码,要求他们永远不能倒闭,还要承担职工永远的养老责任。
尤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制度是固定、临时工制度,主要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计划使用工人。因此也就有了计划内、计划外之说。相应工人的工作记录都是以职工档案为准。
当时只有连续工龄才可以计算退休金。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对于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有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共同缴纳。职工本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所有的缴费记录都要记载到《劳动手册》中。
劳动保险基金实际上就是我们养老保险基金的前身。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时候国家才规定全部的企业职工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像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工,1991年以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说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费,这当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应当予以补缴。
但是,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职工在具体维权方面可能会遇到问题。一方面是劳动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出之后不再查处,另一方面是企业可能由于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
按照社会保险管理的政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都是应当征缴的,并没有时间限定。一般来说,只要有人负担这笔钱,社会保险的可以缴纳上。不过各地的政策有可能有一定的不同。
按照2017年,人社部对人大代表的有关答复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两年追溯有效期的投诉以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应尽量满足参保者的要求,予以解决。毕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一般来说,由于八九十年代我们的社会平均工资很低,即使补缴的话负担也不重,有的人会选择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缴纳。毕竟多一年工龄会多一年养老金待遇,尤其是当地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龄都是额外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补缴上之后非常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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