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郭中秋受贿案判决书。据书中透露,郭中秋利用自己的职权,权钱交易,在公安和法院等多个部门违法帮助他人上位,甚至用政府的公车走私文物,每次非法向顾客收取贿赂300万。在位期间一共收受贿赂达1000余万,获刑11年。

资料显示,郭中秋,河南武陟人,1952年出生。1970年在咸阳市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过咸阳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并在2004年后担任市委常委。此后7年一直担任市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于2013年退休。

2020年5月,郭中秋被开除党籍,取消一切退休干部待遇,收缴他非法获得财产和资金。被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均已查封送往检察院。

多次收受贿赂

2008年,兴平市某公安局李某为了上位,以郭中秋之子郭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价值40余万。通过其父的途径送给郭中秋。事后郭中秋极力向咸阳市委组织部举荐李某。2008年,李某如愿上位。2009年后,李某再次向郭中秋贿赂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10年9月,吕某向郭中秋求助,将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到北京拍卖。利用职务之便,郭中秋安排他人驾驶武警公务车将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到北京。陆某两次将共计600万元人民币转入郭中秋妻子段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来段某将此事告知郭中秋。

此外,在1997年至2008年的11年间,郭中秋还接受了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委托,帮助该公司实际承担了家属楼、戒毒所、武警营房、指挥中心等工程,在会议上公开项目底价并表示同意。作为回报,郭中秋先后4次收受王某的67万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郭中秋到案后,基本可以陈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977万赃款已全部归还,涉案财物已依法查封。郭中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敲诈、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达1000余万元,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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