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凶残,叫“披着人皮的虐待”。

最近总有网友和我说“陈律,聊聊抚顺6岁女童被虐待的案子吧,我们恨死了这对狗男女,还算是人吗?”辽宁抚顺一名原本活泼可爱的6岁女童遭到亲生母亲及其男友长达3个月、惨绝人寰的虐待,生命垂危!

我一直不敢正视这个案件,太血腥、太残忍!我因为职业的关系,见识了很多人性阴暗的一面,也见识了某些“人”的下作和残忍,但是,这个案子还是超出了我的心理承受能力,我用了“惨绝人寰”来形容。

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全身多处骨折,颅脑损伤淤血,唇尖被用防风打火机烧裂,大小便失禁,送到医院的时候,大腿那里还扎了三根缝衣针!因为长期受毒打、虐待,小女孩已经变得面目全非,不仅如此,精神陷入恐慌,时常从噩梦中惊醒。

——虎毒尚且不食子,但是,有些人不过是披着人皮罢了,手段如此残忍,对亲生骨肉这般下狠手,可见,不如畜生!

小女孩曾一度陷入生命垂危的境地,如今出院了也需要长期涂药,每次上药都是疼痛难忍的状态。

有人说,你是律师,要理性,只讲法律就好了嘛!律师只是我的职业,抛开律师的身份,我就是一个普通人,我有自己想要守护的美好以及对朴素正义的内在渴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家庭成员,即便是致死,最高刑竟然只有7年!

我们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吗?我是这样分析的:虐待罪,是对身份有要求的,就是“家庭成员”之间才能成立虐待罪——对小女孩而言,这位暴虐的母亲算是家庭成员;母亲的男朋友虽然处于共同生活的状态,但是,并不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他参与实施伤害行为,如果对他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性,母亲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许,按照故意伤害罪对这对披着人皮的男女进行定罪量刑,对受虐待的女童而言是一种更好的交代,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