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说”保险(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与保险业也息息相关,它的落地将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如:对人身保险的影响,对“以房养老”业务的影响,对互联网保险的影响,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影响,等等。
为此,本刊特推出系列文章,说说《民法典》里保险的那些事儿。
在《民法典》落地实施后,婚姻关系的变化和财产分割将执行新的法律“准绳”。
《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我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404.7万对,离婚率为3.4‰。
在人身保险日益成为家庭风险保障和资产配置重要安排的背景下,人身保险对应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便成为了焦点问题。
相较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离婚财产的分割办法方面都做了拓展。
作为一种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财产利益,还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所以,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方式较其他财产不尽相同。
人身保险,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中,人身保险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下面,首先来看看共同财产与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民法典》中,前两项的范围分别扩大至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民法典》将婚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列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劳务报酬是指婚内夫妻一方独立从事劳务所获得的报酬。投资的收益则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收益,二是婚内利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结合《民法典》,属于共同财产的人身保险财产包括下列三种情况(见图1)。
一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但视为赠与的除外。
二是,婚后理财型保险带来的投资收益,无论在婚前或婚后购买,婚后一方领取的保单投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三是,婚前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没有缴齐保费,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齐保费,婚后所缴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则将前述第二项的范围扩大至: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这意味着此前《婚姻法》中未规定的如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均被列为了个人财产,保护了受到人身损害一方的相关权益。
结合《民法典》,属于个人财产的人身保险包括下列三种情况(见图2)。
一是父母赠送,包括三种情况:父母作为投保人赠送保险给子女,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仅出钱,而子女作为投保人的情况下,父母婚后赠送的保险需要有相关的赠与协议,或者是婚前赠送的保险,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是使用个人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包括三种情况:个人结婚前已经缴齐保费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前没有缴齐保费,但婚后使用个人财产缴齐保费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使用个人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三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无论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还是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下,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方式
当婚姻关系变化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保险财产便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处理。而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保障型人身险与理财型人身险。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如下特征。
●保障型人身保险
离婚时,保障型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往往会涉及夫妻一方的人身权益。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时,因分割财产而退保,可能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无法再购买到合适的保险。因为这一特性,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财产就需要衡量离婚日保单的价值,也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财产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如果继续投保,则应当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退保,则将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退保,则将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继续投保,则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即变更投保人,同时被保险人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若双方协商出现分歧,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被保险人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三,夫妻给子女、老人购买保障型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又明确规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司法实践中,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名义购买的保险,一般视为夫妻的赠与行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理财型人身保险
《民法典》将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理财型人身险除本金外带来的投资收益也要纳入分割范围。
目前,实践中分割理财型人身保险财产一般可采取协议补偿、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法。
协议补偿,是指通过补偿协议的形式,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按协议给予另一方部分补偿。分割补偿,是指离婚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按照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解除合同分割储金,是指将保险退保,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商业养老保险不同于一般理财型人身险,其购买目的是满足养老需求,故分割方式稍有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不满足领取条件的,不分割商业养老保险金。但可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进行分割。
与此同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理财型人身保险,如成长年金、教育年金等,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割。其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受益人,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二,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则理财型人身险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人身保险财产权益,如何维护?
在《民法典》下,当婚姻关系变化时,人身保险财产权益如何维护,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以下四点内容,可以给大家一些提示。
●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为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中,只有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被明确列为了个人财产,但其他的费用,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婚姻法》中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然而在《民法典》中,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都明确列为个人财产,将原界定具有争议的费用明确划分,这也无疑是对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例如,因投保意外险出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以及因患重大疾病而获得的保险金等,都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得分割。
其实,《民法典》意在保护出险一方,这使得在婚姻关系变化时,获得该类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不分割该部分财产。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自《婚姻法》出台以来,婚姻关系变化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始终如一,即在公平的前提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民法典》将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度完善,除保护照顾子女的一方与女方外,还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顾子女一方、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所以,婚姻关系变化后分割人身保险财产,弱势一方可主张自身权益,尽可能多地争取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人身保险财产来说,可以争取多分人身保险财产,这不仅包括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理财型人身保险,还包括保障型人身保险、理财型保险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婚后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购买理财型保险人群的增多,使用婚前财产购买理财型保险,并在婚后带来投资收益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对其进行分割的争议也逐渐增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将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民法典》中也将其收录。在人身保险中,以分红型年金险为例,其投资收益是指该险种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和保单带来的分红。
所以,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夫妻一方可以主张该权利,分割另一方使用婚前财产购买理财型人身保险带来的投资收益。
●避免一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夫妻双方都想分割到更多的财产,转移和隐藏自己的财产便成为了常用的不正当手段。
在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许多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体现在人身保险上,则一般为隐瞒购买保险的情况。例如,婚内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近亲属购买大量保险,但未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对夫妻一方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伪造债务、转移、挥霍、损毁、隐藏等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使对方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才发现,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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