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范围标准

第三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元,经查证属实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元;

(三)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四)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100元;

(五)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20元;

(六)举报货运车辆“百吨王”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奖励100元;

(七)举报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奖励20元;

(八)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上路行驶的奖励100元;

(九)举报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奖励20元;

(十一)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或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第四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东营交警”微信公众号车辆违法举报模块、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该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视频记录应当叠加发现的时间,能够清晰辨别违法行为过程,包括场景、机动车辆全景及号牌等。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答复调查核实结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九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上个月的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列出奖励金额明细,经辖区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其中,举报在东营市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速公路(东营境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兑现奖励;举报在东营市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境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兑现奖励。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手工操作拍摄举报照片或录像视频,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除追回举报奖金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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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元,经查证属实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元;

(三)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奖励100元;

(四)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100元;

(五)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20元;

(六)举报货运车辆“百吨王”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奖励100元;

(七)举报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奖励20元;

(八)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上路行驶的奖励100元;

(九)举报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奖励20元;

(十一)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或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不予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举报方式及要求

举报人可以通过“东营交警”微信公众号车辆违法举报模块、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该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视频记录应当叠加发现的时间,能够清晰辨别违法行为过程,包括场景、机动车辆全景及号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