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旺公司运转欠缺资金,找到惠龙公司想借点钱。惠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大宝带着资深会计王丽丽一起跟喜旺公司的老总郭宝坤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张大宝和王丽丽向喜旺公司和郭宝坤借款100万元。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月利率1分。随后,喜旺公司将款项从本公司账户打入惠龙公司账户,其账户开户行为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借款由李强和惠龙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双方有任何事宜均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初衷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大宝和王丽丽在借款人位置签名,同时李强和惠龙公司在担保人的位置签名盖章。郭宝坤还是个精明能干的商人,咨询公司法务后把追索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各项费用也写入合同,由债权人承担。合同签订后,郭宝坤按时将款项从喜旺公司账户划转到惠龙公司账户,但是遗憾的是借款人张大宝和王丽丽从此江湖相忘不再还钱。老郭很郁闷,于是在接下来的三年间向他们发送催款函,尽管他们在复函上借款人处签字承认借款事实,但是不还钱也是实在愁人。郭总等不及,只好也向担保人郭杰同时发送催款函,但是就跟商量好的一样,复函照样签,事实承认就是不还钱。没办法,郭宝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要回自己的资金。
本案中,涉及几个法律问题,解析如下:
一、郭宝坤和借款人张大宝和王丽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费单等都可以呢证明双方真实存在民间借贷合同事实,借款人应当履行合同赋予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已经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不需要再还款付息。但是原告在三年中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也签字认可,足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关于会计王丽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效力。王丽丽说自己因为是惠龙公司财务会计才跟着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是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白在借条或借款合同借款人位置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而不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提醒财务工作者不该签名的时刻不要因为胡乱签名,签名盖章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惠龙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借款由李强和惠龙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他们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惠龙公司而言,他并没有在催款函担保人一栏签收,只是在借款人的位置签名盖章,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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