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10时许分,在襄城县建设路中段,寇某驾驶豫KXX68X号小型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我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寇某驾驶豫KXX68X号小型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昏迷,寇某称,王某头部受伤,民警根据经验判断可能是颅内受伤,情况很严重,并给在场的人员说不要乱动,防止再出现其他情况,并安排警力支援,尽快抢救伤者。“120”到达后,医生检查确认寇某是颅内出血。
襄城县交警大队在各路段安排警力保持路面畅通,“120”急救车仅用了6分钟就到达了医院,节省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使病人得到了有效救治,医生告知大家,颅内出血时不能随意搬动,抢救时间最重要,寇某家属表示,非常感谢襄城县交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