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到某洗浴会所消费,汗蒸了一会,黄某便到去二楼大厅休息,期间一位衣着暴露的女子刘某来到黄某跟前,问:“是否需要按摩?”黄某心会意领,但随刘某来到三楼包间,刘某报了服务价格,黄某选了一个“大套餐“,意指含有性交易。黄某一看价格不菲,由于精虫上脑,架不住刘某诱惑,便欣然接受服务,没想到老练的刘某,不到五分钟便完成了黄某的心愿,黄某非常生气,拒绝付款,刘某遂报警黄某强奸(案例经过改编)。
卖淫嫖娼是违反治管理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环境不断得到优化,类似的行为明显有所收敛,并逐渐减少。关于动机被骗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笔者曾经写过文章,评论观点不一,其中有网友提出:既然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利用封建迷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什么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笔者结合网友的问题,再就“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这一命题展开论述,欢迎讨论。
动机被骗,使得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时,不构成强奸罪
在一定主观心态支配下的行为才有评价的意义,而动机则是启动行为人主观想法的起因。本案中,刘某为什么愿意和一个陌生人黄某发生性行为,那就是可以赚钱,赚钱就是刘某愿意与黄某为行为的动机。刘某在与黄某性行为结束后,黄某不给钱,刘某赚钱的动机被骗,这种情况下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就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的犯罪构成。从违法性层面上来说,强奸行为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刘某与黄某为性行为时,黄某并没有采取这一行为;从法益侵犯角度来看,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行为违背其中任一环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行为。本案中,刘某与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何种方式进行性行为,完全由刘某自已安排的,因此,本案中,黄某没有侵犯刘某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当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谈不强奸罪的问题了。因此,本案中,虽然刘某赚钱的动机被骗,但黄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虽然动机被骗,但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时,构成强奸罪
利用封建迷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表面看来完全出于妇女的自愿,但仔细分析,该行为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强奸罪。
笔者真看到过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家庭妇女王某得了一种怪病,时常全身疼痛难耐,去过不少的医院都无法确诊,王某听说临村有一个神医,就去看病,神医就给王某开了药,王某回家吃了,果然不痛了。没过几天病情又发作,吃了神医的药后,又得到缓解,王某对神医深信不疑,就对王某说:“你家有没有没结婚的女儿?如果我和你女儿天地融合,人的病就会越来越好。“王某就回家二十岁的大女儿商量,女儿想想母亲被病痛折磨的样子,就答应了,大女儿就和神医发生性关系,神医就让其带药回去给她母亲,这样的性关系持续了几年,大女儿结婚嫁人了,就把妹妹介绍给神医。
这个案件中,所谓的神医可能对王某的病有一定的祖传秘方,可以缓解病痛,但都是药的作用,和王某女儿天地融合,完全是封建迷信的欺骗行为,而王家两个女儿之所都前赴后继,与神医发生性关系,其动机有被骗了,但是,从本案来看,假如王家女儿知道神医所说天地融合是骗从的,但基于母亲的痛苦,被迫与神医发生性关系,为了能吃到好的药,减少母亲的病痛,这应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本案的实际情况下,王家的两个女儿都对所谓的天地融合从半信半疑到深信不疑,因为神医不断加大药的成份,王某的痛痛很少发作,这其实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控制了王家女儿的思想,使其不能反抗。因此,本案中,虽然王家女儿 动机也被骗,但神医的行为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神医构成强奸罪。
结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即是否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该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时,就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再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在强奸罪的场合,动机被骗是否构成强奸罪,仍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刘某与黄某案,刘某的动机被骗,但黄某的行并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强奸罪。神医案中,动机也被骗,但神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神医构成强奸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