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化名)投保重疾险的三家保险公司中,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表述一模一样,但他患病后,两家给予了认定理赔,另外一家则认为不符合标准予以拒赔。

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对于为何其他两家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该工作人员表示,如不服理赔建议,建议投保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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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关于陈浩的病理报告诊断:“肠神经内分泌瘤(G1),浸润粘膜层至粘膜下层”。本文图片均来自澎湃新闻记者王选辉

查出肠癌后两家理赔一家拒赔

陈浩是福建福州人,今年46岁。他的妻子陈娟(化名)说,她保险意识比较高,2006年就开始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疾险。直至2020年,她先后为陈浩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健康”)、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谐健康保险”)购买了不同额度的重疾险。

2020年7月9日,陈浩获中国人保健康的重疾险理赔30万元。

其中,和谐健康保险购买于2014年8月,保险产品名称为“和谐健康之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首年交保1232元,保险期为20年,保额为20万,癌症确诊将给付20万元。

2020年5月,陈浩去医院做肠胃镜检查,发现肠内有小肿物。7月份初,陈浩在福建省立医院完成了切除手术,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中显示为:(直肠,ESD)肠神经内分泌瘤(G1),浸润粘膜层至粘膜下层,手术标本侧切缘及底切缘未见病变累及。

8月份中上旬,陈浩分别向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保健康申请理赔,两家公司均认定该病理诊断属于直肠癌G1期,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予以理赔,共计赔偿保额及医药费约208万元。

然而,在向和谐健康保险申请理赔时,陈浩却收到了“拒赔函”,拒赔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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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妻子投保的和谐健康保险重疾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表述与其他两家保险公司一致。

拒赔公司答复:达不到标准,不服可去起诉

三家保险公司对于“恶性肿瘤”的表述均为:“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其中,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上对于“恶性肿瘤”的表述源于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称“规范”),是我国首个重疾险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对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定义及程度进行了标准化规范,以保障重疾险中的25种疾病的定义及理赔标准完全相同。

此前有媒体报道,规范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存在差别,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上的差异,也让一些营销误导行为有机可乘,导致大量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

10月29日,澎湃新闻随陈娟一同前往和谐健康福建分公司了解情况。理赔人员向陈娟表示,陈浩的情况虽达到浸润,但“破坏周围细胞”的表述没有,相关理赔申请已向总公司汇报,总公司认为病理结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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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保险福建分公司。

对于上述情况,陈娟也向福建省保监会进行了投诉。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监管部门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进行监管,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消费者没有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申请免费调解。如果再协商不一致,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到法院诉讼解决。

陈娟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同时做好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

相关报道

保险理赔有多难?湖北男子坠河身亡,11家保险公司抱团拒赔

今天讲的这个事,就是有关保险和证据的。

01

故事的主人公叫周华,是湖北省荆门市的一个生意人。

2016年的某天,他和他的轿车,被人在郊外的一个池塘里发现。

经检验,他已经死亡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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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警方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后,得出结论:周华是夜间驾车坠入水塘,溺水窒息死亡。

也就是说,这是一场意外事故。里面没有什么爱恨情仇,更没有悬疑推理。

02

处理完周华的后事,家人忍着悲痛,整理他的遗物。

他们发现了捆得厚厚的一沓纸。

大家打开这沓纸一探究竟,立即被里面的内容震惊了。

这一张一张的纸,竟然全都是周华购买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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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起,他陆续从11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20多份保险。

这些保单加在一起,涉及的总保险金额,高达1097万元

当时,这已是湖北省最高理赔金额。

但是,大家心里都有一些猜测,这么多的钱,不可能是“赔完就拉倒”的事吧。

有人据此推断,这背后,肯定有一个惊人的曲折故事。

没错,保险公司也是这么想的。

面对周华家人的赔付要求,11家保险公司,做出了同一个决定:拒绝赔付!

他们都怀疑,周华的死不是意外,而是自杀,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骗保!

保险公司列举的疑点,主要有三个:

1、周华在死前几个月内,刚刚投了巨额保险,有骗保嫌疑;

2、周华生前公司经营不善,欠有外债,有骗保动机;

3、周华死亡时未解开安全带,车窗也未打开,没有自救措施,更像是自杀。

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一旦确认周华是骗保自杀,他的家人将得不到一分赔偿。

03

然而,对骗保的说法,周华的家人坚决否认,并列举出多条证据反驳。

周华的女儿表示,周华生前抗风险意识比较高,保险意识也很强。

他经常给家人投保当礼物,投保的时间也不固定。

她动情地说,他们一家人虽然不富裕,但远没有达到需要自杀骗保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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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自家的外债,早已还得差不多了,根本用不着骗保来还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间闹得满城皆知,媒体纷纷跟进。

各种舆论中,有力挺受害者家人,控诉保险公司的;也有支持保险公司,要求彻查死因的。

在这个案件里,周华的死因,成为最关键的证据。

警方的分析是,从车的坠落轨迹看,周华的确没有踩刹车的迹象。但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周华是自杀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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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结合周华没有毒驾、酒驾的记录,警方最终认定,他的死亡为意外溺水。

最后,在保监局等部门的协商调和下,保险公司作出了让步,答应赔付保额的80%。

周华家人也接受了这样的结果。

事件到此为止,算是得到了相对妥善的解决。

04

至于周华生前究竟发生了什么,随着事件处理告终,真相永远沉在了那一汪池塘里。

为此,专业人士提示说,保险保险,保证自己合理规避风险,才是买保险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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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比喻很恰当:买保险,相当于娶媳妇,要了解清楚对方需要什么。

如果不看明白就匆忙结婚,娶回来一个败家子,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所以,入保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中的细节条目,把有关规定吃透。

而一旦发生事故,保留现场第一证据,则是赔付的关键。

如果没有证据,即使你手握真理,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规定拒绝赔付。

案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中国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泰康人寿保险、中国人民保险、中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建信人寿保险、平安养老保险、华安保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等11家保险公司。

"被父亲推下海骗保儿子"遗体找到 父亲:能拿保险吗?

9月29日,“男子为骗保将智障儿子推入海中”事件引发关注。

办案民警29日向红星新闻介绍,该男子名叫杨某发,系湖南郴州市桂东县人,为骗取保险金,伙同亲戚李某贵,将有智力障碍的儿子杨某科带到海南海口市一码头处,再将其推入海中,制造成意外坠海失踪的样子。目前,杨某发、李某贵已全部到案。

“下午3点左右,我们在海上发现了杨某科的尸体。”29日下午,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某科遗体已被找到,但因海上打捞难度较大,目前遗体还在打捞中,“已经与死者的妹妹联系上了,对方说会尽快赶来海南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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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杨某发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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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贵

办案民警说,杨某发不仅在报案时没有悲伤情绪,且被抓后仍在关心是否能拿到保险金。“他向我们警方交代时说,因为杨某科智力上有缺陷,自理能力较差,加上家里经济压力大,他自己又欠有一些外债,所以才会这么做。”

办案民警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警方还未核实杨某发是否真的欠有外债,但杨某发自己表示,他因做生意之前曾到过海南,知道这里过海需要登船运输,所以才会在码头动手,“至于他是否知道该处有监控,警方这边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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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搜寻现场

此外,据办案民警介绍,杨某发曾在2019年就为杨某科购买了相关保险,“他(杨某发)目前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