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长)行罚决字〔2020〕0093号

被处罚人封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0年5月29日10时许,长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封边董x封xx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当场铲除并扣押罂粟65棵。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封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较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封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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