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5时左右,一名身穿黑白条纹外衣的13岁少年将汽油倒在柳州市桂中大道柳福雅居小区3栋天台上,用打火机引燃编织袋后,将编织袋丢在地面的汽油上,顿时,烈火熊熊浓烟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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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们发现天台突然冒出滚滚浓烟,而且有明显的烧臭味,发现异常后居民们立即与小区物业联系,物业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所幸火势被及时控制并未蔓延,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太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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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3岁的小孩,真的只是因为年少无知,调皮捣蛋无意中放火吗?老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不是没有道理的!有些人,骨子里就充满了不安分基因,不予惩戒,只会越发肆意妄为,最终伤害的还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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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这个事情本身,我认为其实背后也有很多疑点。

一是汽油的来历:这个13岁少年,从哪里得到散装汽油?要知道,到加油站购买汽油,如果是散装,需要特别的证明!可以肯定,一定有人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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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该案件的最终定型: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认定是纵火。只不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罢了——但没有造成后果,并不会影响定性。

三是13岁的少年,为什么能如此轻而易举地就上了天台?物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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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名13岁的少年,正常情况下完全能够分辨这种行为。其次,不管年龄大小,只要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法律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否则,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变相纵容?

另外,本人不接受法律惩罚,并不意味着其监护人不接受惩罚。所以,法律还规定,未成年违法(违规)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监护人赔偿。这其实是未成年人承担法律责任,但他无法承担(没有独立的财产),就由家长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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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刑罚问题,《刑法》明确: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为什么近年来,此类事件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但不断出现的未成年人主观故意实施的“犯罪”手段之残忍,伤害之深重,破坏之巨大,行为之繁复,足以令成年人为之咂舌。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全社会特殊的保护,但谁来承担受害者的受到的伤害之责任,谁又来纠正未成年人同样行为的反复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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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幸的是,此次纵火并未出大事,可这真的值得庆幸吗?那下一次呢?某某未成年又换别的花样,谁能保证不出事?谁又来保护真正受到伤害的无辜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