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社保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但是根本不了解滞纳金是怎么一回事。那么让暖心人社带大家了解一下滞纳金。

滞纳金的定义。

滞纳金涉及的含义很广,其实主要就是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罚款、社保费等涉及到国家要求强制缴纳款项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按天计算,计算标准一般是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

甚至过去的时候连信用卡违约都需要缴纳滞纳金,后来国家为了统一滞纳金征收规范,取消了信用卡的滞纳金。

滞纳金如何征收?

滞纳金的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比如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社会保险欠缴行为,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紧张,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成本,如果不对这种行为予以惩罚,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因此进行惩罚性的经济制裁手段也是应当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应当有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那么滞纳金应该由谁承担的?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如果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就涉嫌违法行为。

因此,在有关滞纳金的分担上人社部也做出了明确。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也就是说滞纳金的征收,从根本上讲是针对用人单位征收的,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承担。

对于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人社部13号令明确指出,按照社会保险法每日承担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仅适用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行为处理。之前的欠缴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种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实际上,有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第13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当时的标准,滞纳金是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征收2‰。但是征收滞纳金的条件,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才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滞纳金的征收标准虽然下降了许多,但是征收条件是严格了许多。

所以,滞纳金是针对单位违法行为征收的一种款项,是带有经济惩罚性质的。如果实在缴不起,可以尝试向社保部门申请一下有关减免或者分期付款的事宜, 否则一旦面临1~3倍的罚款,这可就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