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经济特别是风险抵抗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压力,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债权人,都有可能因运营危机,被迫站在破产程序的两端。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出发,结合破产工作实务,梳理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关注的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

破产程序的实质是债务清偿,而破产债权申报与审核是破产程序的起点,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外开展的第一项工作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在接收债权申报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因此,破产管理人必须重视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债权申报流程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权利的第一步,债权人以对破产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经由管理人审核确定,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成为破产债权,以该债权 额参与破产清算财产分配。 虽然《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申报与审核的流程,但是从我们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并未关注到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中的要点,导致破产债权的金额与优先性未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影响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方式。

(一)制定债权申报材料

管理人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前,应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以供债权人申报时填写。管理人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书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申报时间、地点、方式,申报应提供的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管理人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

2、债权申报说明,包括申报债权的范围、申报债权的要求、申报债权的条件、申报人知悉上述内容的签字确认栏。

3、债权申报登记表,包括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情况两部分。

4、债权申报表,包括债权金额,债权构成(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金额、有无共同债务人、有无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对债权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说明)。

5、债权计算清单,债权人应当写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数额及详细计算过程。

6、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应列明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债权人系企业等机构法人的情形下需提交。

8、授权委托书,债权人无法自行申报,委托他人申报的情形下需提交。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1、通知未知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因此,对于未知债权人的通知,应采取公告形式。

2、通知已知债权人

对于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仍负有通知义务。管理人通过企业财务账册、相关合同的记载、向企业有关人员的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已知债权人范围,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其申报债权的,即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三)接收材料、登记造册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向债权人出具《债权申报回执》,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制作债权申报登记清册。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向谁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2、债权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获取债权申报期限的方式有以下几种途径:

(1)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进行询问;

(2)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网址)

(3)《人民法院报》及其官网

(4)破产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3、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要引导债权人通过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判系统或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邮寄的形式申报债权。

二、债权审核实务

破产管理人接收了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要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债权审核包括债权审查、债权核查和债权确认三个部分。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的理论依据有两点:一是破产管理人中立的法律地位;二是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

(一)债权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债权享有审查权

债权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债权的形式审查即审查债权人是否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以确认债权人是否具有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的形式审查相当于法院的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在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后,需要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证明。”因大多数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都存在所欠债务时间长、部分债权人出现企业分立、合并等情形,故管理人在审核债权人主体资格时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2、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时可以从债权人持有的对账单、结算单、银行流水凭证、发票、合同等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在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的电子申报材料后,可以通过核对企业现有的审计报告、财务账册,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于能够审核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债权人进行确认。

3、债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的重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应提供法院裁定破产之日前三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形的,因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管理人对债权不予确认。

4、审查债权的利息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含利息部分的,应当列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债权人不申报利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的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在破产程序中,利息的计算期限计算至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对债权人申报的超出部分利息,管理人不予确认。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有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的,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管理人应当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债权核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初步审核函》的记载,及债权人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

(三)债权确认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审查债权制作《债权表》后须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无异议管理人即可提请破产受理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若债务人企业或者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则管理人将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