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新乡一洗浴中心卖淫事件的起诉书,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提起公诉并做出决。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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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人卖淫被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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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靳某某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办事处**街**街**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馨苑**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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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孟营**胡同**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孟营**胡同**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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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边某某
被告人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榆林乡**村**街**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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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镇**街**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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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单元**楼东。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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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起诉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7
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至4月份,在经营希**洗浴中心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靳某某容留崔某、王某、焦某、袁某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身为洗浴中心服务人员的被告人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洗浴中心三楼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为来洗浴的客人介绍卖淫活动,并为卖淫活动提供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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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证据证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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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记账单、避孕套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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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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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曾某某等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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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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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如下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建议此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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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1被告人靳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共272页;
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
4.《证人名单》1份。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建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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