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祝某凤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祝某凤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祝某凤借用捌零后公司等企业“外壳”,拉拢其亲属、同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形成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层级清晰、分工确定、结构紧密、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用以支撑非法放贷活动的资金雄厚,非法放贷规模庞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套路贷”结合非法讨债为主要犯罪模式,肆意虚增“债务”、不择手段追讨“债务”,采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或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包括实施“集中泼粪催收行动”、在多人非法催收中故意显露纹身等,逼迫、威胁、恐吓被害人“偿还”所谓“债务”、腾退房产或提供担保,实现其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组织盘踞在大连地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涉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即有90起、违法行为28起,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祝某凤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对外宣称“门槛低、放款快、无抵押、无征信”,吸引被害人到捌零后公司借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诱使被害人签订内容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利用公证人员,诱骗被害人办理房产、车辆的全权委托处置公证。放款时,扣除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外访费等费用,并按需填写收条、借条,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证明。逾期还款后,催收人员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利用公证文书,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车辆直接过户占有或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隐瞒还款事实、捏造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法院认定,以被告人杨某、祝某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50余万元,其中犯罪既遂1457余万元,犯罪未遂293余万元。
被害人逾期还款后,杨某、祝某凤指使组织骨干成员安排相关人员将身份信息、欠款数额、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制作成催收信息,派发至催收部,并由催收人员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
法院认为,以杨某、祝某凤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经济、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祝某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56起诈骗事实、25起寻衅滋事事实、1起故意伤害事实、1起非法拘禁事实、5起非法侵入住宅事实、1起敲诈勒索事实、1起聚众斗殴事实、28起违法事实成立。
杨某、祝某凤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包括七名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及二十三名一般参加者,依法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侦办 。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白楠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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