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及“一户多宅”的认定原则
“户”,是指农村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家庭,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居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一户多宅”是指一户占用超过法定面积的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情形
1、农户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2、农户建新房应拆旧未拆旧房的,符合保留的情形除外;
3、依法继承房屋后未经批准新建、拆建、改建的;
4、虽有权证来源,但已经法定程序撤销权证的;
5、危旧土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过往行人安全的。
这可以保留的几种情形
1、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2、对“一户多宅”房屋拆除会影响邻里房屋安全的;
3、因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过失导致的多登记的房屋;
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5、因农房继承得到的房屋;
6、合法买卖得到的房屋;
7、合法赠予形成的房屋。
综上所述,以上七种情况的房屋也应拥有原村民的拆迁补偿待遇。而要取得满意合理的补偿,更在于律师的诉讼和谈判能力。尤其在遇到拆迁时候,要想获得比较理想的补偿,拆迁代理律师的能力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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