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1.行政诉讼适格原告需具备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需具备两方面条件,从主观上看,必须是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从客观上看,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凭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利害关系”的判断
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诉讼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需考虑行政秩序安定性、连续性不被过分的打扰。
【案件编号】(2016)最高法行申2514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与司法体制、法治状况和公民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且判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多重,并呈逐渐扩大和与时俱进态势。其中,保护规范理论或者说保护规范标准,将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与请求权基础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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