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建平某管理处一名劳务派遣工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未登记的轻型货车,与一辆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夫妻二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2020年11月,从法院获悉,判决该工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建平县某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共计767613.37元。

工人祁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2013年曾因殴打他人被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被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1日早八点半左右,祁某某驾驶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平县看守所西墙外附近公路时,与对向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员丁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无责任。

2020年1月24日,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建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复合型损伤终因多器官脏器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祁某某系劳务派遣至建平县某管理处的工人,祁某某驾驶的车辆归建平县某管理处所有,事故发生时为祁某某的工作时间,发生事故车辆未上牌照,未投保险。

法院一审判决,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建平县某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共计767613.37元。

法院二审审理中,建平县某管理处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祁某某系偷开车辆办私事肇事,应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建平县某管理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建平县某管理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建平县某管理处工作人员马某证实,其与祁某某同为建平县某管理处工作人员,案发当日,其在单位换工作服时,祁某某将车开走,其没有拦住。

祁某某供述,2019年12月21日8点30分左右,其到单位上班后发现单位大锤把松了,就开着单位的货车回家修理大锤。当其行驶至南沟看守所西墙外,由于路面有冰雪,车辆失控打横,货车的右侧车门与对向丁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丁某和他媳妇受伤了,其委托过往的出租车拔打120,后与丁某夫妻一起到县医院了。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应予维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