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17岁的未成年少女遭到继父刘某性侵,而女孩的亲生母亲黄某不但不阻止,保护女儿,居然还在旁边负责把整个淫秽性侵的画面拍照和拍录下来。

这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略去个别情节,对原案件作高度概况,以简要案情的形式呈现出来,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简明相关刑法原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不追求情节的多彩。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本文以下分析仅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刘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当行为人采取该手段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然违背妇女意志,当然个别性虐倾向的除外。有实证数据表明,大部分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这大概与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关,我国刑法对妇女的性的法益保护的极为周到,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可见,刑法对妇女性的保护范围极其广泛,如妇女希望晚上与行为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中午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刘某违背继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评价亲生母亲黄某的行为

01 刘某与黄某对女孩应尽的基本义务

对于黄某:黄某为女孩的亲生母亲,女孩未成年时,母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明确赋予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此项义务,轻则为侵权行为,重则可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来源,导致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对于刘某:刘某与继女之间生活多年,已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刘某不仅仅是对继子女虐待歧视的问题,还发生了更严重的性侵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规定,还触犯了《刑法》,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02 黄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强奸罪

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只能由男性构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只是共同犯罪中共犯的理论上分类的称谓,不是独立的罪名,其罪名仍是强奸罪。因此,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只不过不能成为直接实行犯,但仍可以成为间接正犯,如妇女控制工操纵了对妇女强奸的整个过程的,为间接正犯,系主犯。结论: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也可以是主犯。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当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要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时,由于没有分则的明文规定,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刑法理论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度,这就是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等价性所要讨论的问题,具体来说,要成立不作为的犯罪,要具备几个条件。

一是要有作为的义务

本案中,前已述及,黄某系女孩的亲生母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保护义务,这就是黄某应作为的义务来源。

二是要有作为的可能

本案中,只要黄某有能力阻止刘某的行为,但却选择任由刘某强奸女儿。

三是要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本案中,只要黄某加以阻止,刘某的行为就不可能得逞,而黄某不仅不阻止,却在一旁拍视频。

综上,本案中,黄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强奸罪,系帮助犯,为从犯。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刘某涉嫌强奸罪,黄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强奸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通过本案例告诉我们,什么也不不一定不构成犯罪,当与法益之间形成保护和救助义务关系时,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致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受到侵犯,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时,就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