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
可否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裁判规则一: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为其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此内容已不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此系基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其履行主体不能替代。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裁判规则三: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因分支机构不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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